******银行金融发展中心方案深化及初步设计项目
答疑及延期公告
******有限公司对******银行金融发展中心方案深化及初步设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已于2025年5月30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媒介同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规定时间截止。本次答疑及延期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潜在投标人疑问的答复
问题1:招标文件第11页,项目团队中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一栏中仅对项目技术负责人由牵头单位派出进行了规定,该技术负责人是否为加分项中的首席专业负责人。此条不严谨。建议技术负责人和首席专业负责人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出。
问题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里2.2.4(2)中首席专业负责人******学院(技术科学部)院士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定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且要求与本项目设计专业相关。拟任首席专业负责人为两院院士的计4分,拟任首席专业负责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定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计2分。同一人同时为院士和勘察设计大师,只按得分最高项计4分。首席专业负责人每个专业(建筑、结构)仅计算一人,最多计2人,最多计5分”,该设置中只有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院士+院士才能得满分,全国具有院士的设计单位不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竞争原则,强烈要求取消关于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相关加分表述,确保湖南省公招市场的公平公正。
问题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里2.2.4(2)中首席专业负责人的设置不合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院士”等头衔仅为荣誉性称号,与设计能力无直接关联,且全国范围内具备此类资格的人员极少,构成对绝大多数企业的排斥。
问题4:该评标办法中只设置了首席专业负责人的头衔而没有设置首席专业负责人的类似设计业绩,该设置就失去了对项目设计经验的考量。此设置对有经验的设计人有失公平。
问题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首席专业负责人的设置后证明材料为“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提供投标单位盖章的服务承诺书”,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中的设置不一致,请问本项设置上是否需在证明材料里加上首席专业负责人与投标单位一致的社保缴费证明?
问题6: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明确由牵头方派出。考虑到首席专业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起到的核心作用,首席专业负责人应当由牵头方派出。
问题7:招标文件中,首席专业负责人,要求为院士或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设置过高,建议修改为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正高级工程师。
问题8:招标文件P72页中的评标办法的首席专业负责人“本项目设首席专业负责人,要求为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学院(技术科学部)院士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定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且要求与本项目设计专业相关。拟任首席专业负责人为两院院士的计4分,拟任首席专业负责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定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计2分。同一人同时为院士和勘察设计大师,只按得分最高项计4分。首席专业负责人每个专业(建筑、结构)仅计算一人,最多计2人,最多计5。首席专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经了解,全国具有院士的单位不多,且院士工作繁忙,一般无法参加实际的项目设计,对于后续的服务设计基本没有到场的可能性,建议取消此项加分要求让更多优秀单位有机会参与投标。
问题1-8答复:招标文件中的“首席专业负责人”均修改为“首席技术顾问”。
技术负责人和首席技术顾问不是同一人。如为联合体,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出。
首席技术顾问可以外聘(附聘书和承诺函),承诺按合同履职。首席技术顾问只能受聘于一个投标单位,且不能为其他投标单位的正式职工或具有控股关系。
中标后,首席技术顾问不能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职的,视为“未按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的情形。
问题9:招标文件中对类似业绩的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是否非招标工程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
答复:“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非招标工程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
问题10: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对项目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和结构专业负责人要求近8年两个252米超过层业绩,近3******设计院可得满分。该项目为省市级重点项目,为确保项目建设高品质,应鼓励优秀设计服务单位充分竞争,让招标人优中选优,获得更优秀的设计服务单位,建议将奖项的规定时间与业绩的时间一致改为8年,并将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合并得分。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1: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仅需提供合同或设计过程证明文件,无法证明投标人有完整的超高层设计和施工服务经验,为了便于招标人获得更有经验的设计服务单位,建议将类似业绩要求调整为:需要同时提供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提供多份证明材料的以时间最近的为准。
问题12:招标文件中,业绩的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为体现投标人履约能力,确保业绩的真实性,建议业绩提供资料增加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时间以投标截止时间之日前8年,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
问题11-12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人在定标之前,将对中标候选人提供的相关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进行实际成果完成情况复核,复核结果将作为定标依据之一。
问题13:项目拟派人员中职称要求具备相关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是否相关专业同等级职称也符合要求,如相关专业教授职称?
答复:相关专业同等级职称符合要求。
问题14: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第三点投标文件中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付身份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在(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校属企业、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可提供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职称,如人员社保由其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代缴的,除提供社保证明外,需同时提供其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开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或补充材料,是否满足要求?
答复:满足要求。
问题15:问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总图或方案批文是否能用于证明业绩高度?
答复: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总图或方案批文可用于证明业绩高度。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问题16:根据招标文件“专项设计人员配置”,湖南省等多个省份未单独颁发弱电智能化专业职称证、精装专业职称证,问:弱电智能化专项设计人员是否可以提供电气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精装专项设计人员是否可以提供建筑学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得分?
答复:(1)弱电智能化专项设计人员提供电气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可以得分;(2)精装专项设计人员提供建筑学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可以得分。
问题17:招标文件第三章“专项设计人员配置”,要求:(1******消防工程师证书为准,幕墙、BIM、泛光照明和标识标牌不限专业,要求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以上的证书。 问:以上专项设计人员均要求高级以上职称,是否应当修改为高级及以上职称?
答复:(1)规划、交通、弱电智能化、精装、景观(风景园林)专项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对应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2******消防工程师;(3)幕墙、BIM、泛光照明和标识标牌不限专业,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即可。
问题18:招标文件第三章“主要设计人员配置”、“专项设计人员配置”是否可以由联合体成员单位配备人员。
答复:如为联合体,“主要设计人员配置”、“专项设计人员配置”可由联合体成员单位配备人员。
问题19:招标文件中,十一、设计团队情况说明和项目解读(设计团队招标)(非客观分部分)(明标),是否可理解为,该部分投标文件没有格式、顺序、字体、字号等暗标要求?
答复:设计团队情况说明和项目解读(设计团队招标)(非客观分部分)为明标,没有格式、顺序、字体、字号等要求。
问题20******银行金融发展中心概念方案总平面图.dwg文件中未见经济技术指标表,答疑澄清是否会提供?
答复:不提供,招标人已提供《规划条件书》。
问题21******银行金融发展中心概念方案各层平面图.dwg文件中未体现各楼层及平面功能,答疑澄清是否会明确?
答复:招标阶段不明确,方案深化阶段明确。
问题22:能否提供本项目周边市政管网资料?
答复:招标阶段不提供。
问题23:本标书上针对企业及负责人得分业绩的标准中有关“高度252米,面积12.5万平方米”作为得分标准。其中252米的高度要求既没有对应250米的超限高层的高度要求,也不能准确的响应本项目超350米高度的特殊要求。其建设规模12.5万平方米也和本项目规模有很大的偏离度。故建议将上述要求改为350米和20万平方米,以便能更好的筛选有近似高度超高层设计经验及相关核心问题成熟解决方案的设计团队。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4:本项目作为超350米超高层建筑,各专业技术难度高且需要极高的系统性的协同设计能力。标书中针对服务团队的非客观部分评分标准即对本项目的解读,设计构思以及合理化建议,这些都是体现应征单位在本项目中的技术服务水平和综合设计能力的关键要点,也是确保项目能更好落地的关键要素。目前标书中针对非客观部分的分值仅为10分,分值过低。故建议大幅提高上述分值。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5:服务团队的非客观部分评分标准的备注项中******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 80%;评分低于满分值 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 95%******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上述要求会使得技术分拉不开差距,极大的削弱了应征单位针对本项目展现的综合技术能力在团队筛选中的权重,故建议优化相关评分细则。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6:标书中关于奖项获奖加分有效期都是定义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3年的奖项有效期时间过短,不能全面的判断应征单位的获奖情况。同时鉴于标书中确定的中勘协,省勘协以及BIM创新奖的具体情况,符合三年内要求的只有一届。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创新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大赛为例,仅2023年第十三届符合标书要求。上述加分项在奖项时效性的要求上存在过于强烈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故建议将奖项有效期改为同业绩有效期的8年。
问题27:标书中加分项BIM创新奖为专业工具类奖项,并不涉及超高层特有专业的核心技术能力。更不能反映设计团队在超高层专业领域的技术积累和优势。故以此作为加分项,过于片面。
问题2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资信业绩评分中荣誉奖项的设置中“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创新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大赛奖的,获得最佳 BIM 应用企业的每个计 2 分。一等奖及以上的每个计 1.5 分,二等奖每个计 1 分,三等奖每个计 0.5 分;本项仅对商业综合体类、科研和办公类项目进行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3 分”,此条设置为BIM设计成果的奖项,BIM设计仅为本项目的一个辅助工具,据统计,符合此条满分条件的单位只有7家,招标文件有明显倾向性,招标文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唯一性、指向性,缺乏公正性、竞争性,与《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相违背!
问题2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资信业绩评分中荣誉奖项的设置中,既有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建筑设计奖(或成果)奖项又有创新杯奖项的单位能得满分的只有5家,此项设置不合理,怀疑本项设置为某单位量身定制。请调整本条设置,让更多有设计经验的单位在服务方案上公平竞争!
问题30:招标文件P69页中的评标办法“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创新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大赛奖的,获得最佳BIM应用企业的每个计2分。一等奖及以上的每个计1.5分,二等奖每个计1分,三等奖每个计0.5分;本项仅对商业综合体类、科研和办公类项目进行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中,获得两个奖项且能得满分的单位不多,是否在排斥潜在的优秀投标人?
问题26-30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住建部门备案审核要求和绿色建筑的相关政策与规范标准,本项目对方案深化及初步设计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有较高专项要求(详见合同和设计任务书)。本项目“评标办法”面向全国优秀潜在投标人及配备的优秀项目团队进行择优评审,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问题31:招标文件规定了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和时间,但没有明确退还的时间,可否予以明确?
答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3规定:“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详见合同条款。
问题32:请问“十六 投标信息表”里需填写的投标担保信息指的是出具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机构的信息吗?
答复:是的。
问题33:评分标准里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的获奖指的是该负责人所负责项目的项目奖状还是其个人奖状?
答复:招标文件中所表述的相关人员的获奖证书指的是其个人的获奖证书。
问题34:概念方案中没有各项物业类型功能需求以及对应所需面积要求:裙房功能是否有要求?塔楼为何功能需求?业主方需要配套哪些功能?配套功能的面积需求是多少?
答复:后续方案深化设计过程中明确。
问题35:可否提供市政管线的接入点位以及路由走向?
答复:招标阶段不提供,方案深化阶段提供。
问题36:投标阶段设计成果需提交文件是否仅需要电子文件?设计成果的图纸等信息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复:投标阶段设计成果需提交文件只需要电子文件。设计成果的图纸等信息对格式无要求。
问题37: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2.4类似工程业绩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25000 ㎡且建筑高度大于180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部分业绩的。” 第三章评标办法设置中2.2.4(1)类似工程业绩中要求的是252米。标书前后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问题38: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的类似业绩要求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25000 ㎡且建筑高度大于180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部分业绩 ”,而评标办法的加分的类似业绩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8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2920天内为有效)具有建筑高度不低于252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业绩”,两个类似业绩的设置要求不一致,评标办法的加分业绩应该也可以按照项目规模的比例来设置要求。请明确!
问题37-38答复: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2.4类似工程业绩指的是资格评审所要求的业绩,不符合该业绩所规定相关要求的投标,将予以否决;第三章评标办法设置中2.2.4(1)类似工程业绩为资信业绩部分所要求的业绩,两者并不矛盾。
问题39: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偏差率大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递升1%,减0.1分。为确保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建议修改为:偏差率大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递升1%,减0.2分。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7月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三、本次招标答疑及延期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次招标答疑及延期公告与招标文件有冲突之处,应以本次招标答疑及延期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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